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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由于其本身的結構特點,是引發火災的主要材料。因此,紡織品服裝、地毯、窗簾和床墊等的燃燒性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些發達國家對此都制定了相關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對紡織品服裝、地毯、窗簾和床墊等的燃燒性能提出了要求,達不到所規定要求的商品將被禁止進口和出售。同時,這些發達國家以維護人身安全為由對紡織品服裝提出的燃燒性能要求,往往也被用來作為阻礙他國紡織品服裝進口的一種技術性手段。
(1)美國
美國早在1953年就通過了《易燃織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對其進
行了修訂,由美國國會頒布,并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該法主
要包含了服裝和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技術規范,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服裝。其主要的燃燒性能標準有:16CFRpart1610服用織物的易燃性標準,該標準將各類織物(平布、起絨布)的易燃性能分為3級。1級:一般易燃性,規定平布火焰蔓延時間≥4s,起絨布火焰蔓延時間≥7s,此類織物適合用來制作服裝;2級:中等易燃性,起絨布火焰蔓延時間為4-7s,此類織物可做服裝,但須謹慎;3級:快速和劇烈燃燒,平布火焰蔓延時間≤4s,起絨布火焰蔓延時間≤4s,此類織物不可做服裝,禁止進口。16CFRpart1615、16CFRpart1616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兒童睡衣的易燃性標準(0-6X號)與兒童睡衣的易燃性標準(7-14號)分別適用于0-6X號與7-14號的兒童睡衣,包括睡衣、睡褲和類似服裝,但尿布、內衣褲、嬰兒服(小于9個月的)、緊身服不認為是兒童睡衣(但它們應該滿足16CFR1610和16CFR1611的要求)。兩項標準所規定的測試方法和易燃性能要求基本相同,對5個8.9cm×25.4cm的樣本進行檢測,樣本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cm(7英寸),單個樣本的炭長不超過25.4cm(10英寸)。此外,法規還要求在兒童睡衣的永久性標簽上標明防護要求的所有條款。16CFRpart1630地毯與毯表面易燃性能,8個測試樣品中有7個應滿足標準要求。判定單個樣品是否通過檢測:測試樣品的燒焦部分的孔的大小≤2.54cm。
(2)日本
日本對服裝類產品沒有特別規定其阻燃性能要求,但對多數商業性建筑物內的地毯和窗簾等紡織品規定了阻燃性能,具體規定包含在消防法中。消防法要求在公共建筑內以及需要防火的場所中使用的窗簾和地毯類紡織品必須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而且規定2m或以上的地毯必須經過日本阻燃協會的測試認證。法規還規定凡具有阻燃性能的地毯或窗簾必須要有規定的“防火簽”。日本消防法對公共場所紡織品及地毯易燃性能規定主要如下。服裝:損毀長度≤25.4cm,平均為17.8cm。窗簾(薄料/厚料)、幕布:續燃時間為3-5s;阻燃時間為5-20s;損毀面積為30-40cm。床上用品:非熔融面料的損毀長度<7cm;熔融面料的接燃次數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損毀長度≤12cm,平均10cm。家具覆蓋物:損毀長度≤7cm,平均為5cm。地毯:續燃時間≤20s,損毀長度≤10cm。
(3)中國
GB17591《阻燃機織物》,該標準已由強制性標準改為推薦性標準,于2006年12月1
日實施。該標準將阻燃機織物的阻燃性能分為2個級別:B1級和B2級。B1級:損毀長度
≤15cm,續燃時間≤5s,阻燃時間≤5s;B2級:損毀長度≤20cm,續燃時間≤15s,阻燃時間≤10s。GB8965《阻燃防護服》,該標準只適用于勞動者從事有明火、散發火花、在熔融金屬附近操作和在易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場所穿用的阻燃服。規定其衣料的阻燃性能為續燃時間≤5s,阻燃時間≤5s,損毀長度≤15cm,無熔融、滴落。GBXXXX-200X《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及標識》,該標準正在報批,它規定了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按阻燃性能分為兩個等級:阻燃1級和阻燃2級。規定了公共場所使用的裝飾墻布(氈)、窗簾、帷幕、裝飾包布(氈)、床罩、家具包布必須符合的要求。阻燃1級(織物):氧指數≥32.0;損毀長度≤15cm,續燃時間≤5s,阻燃時間≤5s;煙密度等級(SDR)≤15;煙氣毒性≥12.4mg/L。阻燃2級(織物):損毀長度≤20cm,續燃時間≤15s,阻燃時間≤15s;煙氣毒性≥6.15mg/L。
來源:宏泰基阻燃材料,宏泰基阻燃劑。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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