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十一月一日正式啟動全新的關于電動車和同享單車的規范公告,北京市內所有的電動車都需要全面整頓和規范,不合格的電動車將會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大家還是根據規定來制定解決方案比較好。
剛剛,《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修改決定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動自行車、共享單車及快遞、外賣送餐車都有了明確規范。
今年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才可上路,非標電動自行車將禁止銷售,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將被罰款……
電動自行車
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不得銷售
由于電動自行車不像汽車一樣有國家統一的許可生產目錄,北京市將從銷售端嚴格控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條例》規定,北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為便于引導市民購買、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條例》要求,銷售者應當將產品目錄等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登記:上路需上牌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北京市上路行駛,需經過登記,并取得行駛證和號牌。
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登記時需要攜帶4類材料: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符合條件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行駛證和號牌。
已經買到的不合標電動自行車怎么辦?《條例》規定,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標識,并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路行駛需懸掛臨時標識。過渡期滿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將依法予以收繳,并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行駛:最高時速15公里
針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過快帶來的安全隱患,《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
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的飛速發展給市民帶來便利,同時,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占公共資源等問題也逐步突顯。《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規范企業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行業發展的政策、規范和標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總量控制
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共享單車投放數量已達190多萬輛。針對人行通道、地鐵口等地共享單車堆積如山,行人空間被過度擠壓的情況,《條例》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總量控制”。
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北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并協助公安交管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
違反相關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車輛投放,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亂停罰款
針對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問題,《條例》規定: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協調允許停放區域、禁止停放區域,并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
企業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
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同時,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如果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
對情節嚴重,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可立即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并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押金設專用賬戶
對于共享單車押金難退問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北京市開立的銀行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廢棄車及時處置
針對共享單車被棄于河道、企業私自投放、企業撤出后遺留等情況,相關主管部門、基層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要求企業認領但多數未得到回應。
據此,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扣留車輛的處置措施,《條例》規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采取行政措施的,應當告知企業及時接受處理。逾期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處置。
快遞、外賣送餐車
針對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摩托車以及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條例》在審議過程中明確了其機動車屬性,并規定按照國家和北京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據此,市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修改。

《實施辦法》規定,北京市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
違反此規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相關產品,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準。
此外,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交管部門可扣留器械,并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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