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最近應該是知道關于騎電動車是否戴頭盔的相關問題,很多小伙伴們就有疑問了,騎共享電單車要不要帶上頭盔呢?還有就是騎單車不戴頭盔有哪些城市會有罰款呢?
共享電單車戴頭盔嗎
新規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當地道路交通、公眾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的投放政策,明確允許的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將車輛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規定接入互聯網電動自行車行業監管服務平臺。
不帶頭盔會被罰的城市
上海: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穩妥推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6月1日起,執法處罰的范圍限定為騎乘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幫助群眾配備安全頭盔,提示有頭盔的群眾自覺佩戴頭盔,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實施依法查糾的時間,并注重人性化執法、理性執法、柔性執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上海不系安全帶、不戴頭盔的交通違法成本:
江蘇省:5月15日通過《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否則將處警告或最高50元罰款。
浙江省:5月15日通過《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該條例對騎行電動自行車是否需佩戴頭盔問題也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搭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交管部門將對其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常見問題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登記有哪些規定?
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實行登記制度。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注冊登記前,可以持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對符合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免費登記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事故率十分高,會不會采取類似機動車一樣的強制保險呢?
目前不會,但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保。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
《條例》特別提出: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和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高企業償付能力。
《條例》對涉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加裝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加大了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加裝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其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如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的設置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劃和住宅小區、單位建設規劃。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公共停放場所,管理單位應當落實專人管理。
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已建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根據需要在道路周邊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為了有效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小區、單位應當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區域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應當避免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充電。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定期檢修蓄電池電氣線路,防止因電氣線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發火災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如何淘汰備案的非標電動自行車?
《條例》作了完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備案之日起使用期滿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使用期未滿七年的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駛;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早于該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等方式,鼓勵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提前淘汰。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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